长虹再遭举报虚开增值税发票超20亿元
4月1日早间消息,四川长虹继遭举报虚增销售收入50亿元之后,再遭举报通过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形成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至少在20亿元以上。据悉,除四川证监局对其虚增销售收入展开现场核查外,四川国税局也开始展开调查。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来龙去脉
重要举报人范德均自2002年以来就开始举报四川长虹虚开增值税发票。
“我从1992年进入长虹公司销售服务处,应该非常清楚长虹公司各个阶段的销售结算政策和各个时期的销售结算体系。”范德均对新浪科技表示。
据其介绍,四川长虹对经销商采用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现汇结算,另一种是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彩电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长虹公司彩销售压力日益增大。长虹公司充分利用大经销商的融资能力,大量地收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变相降低长虹彩电市场价格,以期达到与其它品牌彩电竞争的目的。而这些大经销商支付长虹公司巨额银行承兑汇票的目的,就是追求其购进彩电能够尽快变现,把变现资金投入到其它高回报领域。
毕竟市场的消化能力有限,大经销商加快出库销售速度的唯一选择,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其长虹彩电的批发价,即“跳点销售”(“跳点销售”指经销商的批发价低于与长虹公司合同结算价)。为实现彩电加速出库变现的目的,同时为了减少经营费用,经销商委托当时掌握着中小零售商的长虹公司联络处(管委会)代卖。
据范德均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1996年~1999年长虹公司各联络处代卖的总量高达200亿。长虹公司各联络处由此纷纷加入“跳点销售”的行列,各联络处之间竞相杀价。
毕竟这些彩电是以“跳点销售”价格出库的,长虹公司不可能按实际的销售价格与付现金零售商直接结算,联络处的销售人员不可能承受如此巨额的“跳点销售”亏损。为了掩盖“跳楼销售”的事实,联络处经理就会采用向非长虹经销商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并且寻求虚拟挂靠经销商进行冲账。
长虹把彩电卖给了付现金的零售商,却给付银行承兑汇票的虚拟挂靠经销商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从而形成了虚开。专家表示,如果虚拟挂靠经销商把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则属于违法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曾经很普遍
长虹联络处购买银行承兑汇票涉及的时间从1995年至2000年,特别是1996年、1997年以及1998年最为普遍。涉及的主要联络处包括西昌、沈阳、天水、西安、连云港、南通、无锡、安庆、南昌、吉安、柳州、南京、新疆、昆明、大连、达县、太原、邵阳、衡阳、涪陵、重庆、成都等。
在为四川国税局提供的长达47页的举报材料中,范德均还列出了下列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和进行财务冲帐的名单:原天水联络处经理宋某、原南通联络处经理吴某、原西昌联络处经理张某和业务人员廖某、原连云港联络处经理郑某、原山东潍坊联络处经理扬某、原长沙联络处经理刘某、原邵阳联络处经理张某、原南宁联络处经理刘某、原吉安联络处经理罗某等。范德均称,甚至自己当初的坐牢也是源于此。
“因长虹公司联络处销售人员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经长虹公司财务冲帐形成的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绝对额仅在20亿元~40亿元之间,但长虹公司联络处替经销商委托代卖的绝对量则在200亿元以上,国家税收流失可能的量就会达到200亿*17%为34亿元。”范德均表示。
据了解,因为案情复杂,四川证监局进行核查的时间或许会由60天再延长30天左右,目前尚未有结论。四川长虹方面仍未有新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