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申报抵扣。近期不少纳税人来电咨询2009年新安装的中央空调及日常维修更换配件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中央空调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因此安装中央空调和更换中央空调配件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纳税人对是否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有疑问的,可通过财税〔2009〕113号文的附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进行具体比对(该附件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